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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安全法(修正草案)征求意见出炉

发布时间:2025/07/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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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(修正草案)》进行了审议。现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(修正草案)》公布,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(www.npc.gov.cn)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(flk.npc.gov.cn)提出意见,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(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,邮编:100805。信封上请注明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)。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。

此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(修正草案)》主要修改内容如下:

一、第四十一条增加四款,作为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四款、 第五款: “国家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实行许可制度.道 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散装运输,应当具有符合保障食 品安全要求的运输容器、作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,依照本法第三 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,提交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 定的材料,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 发的准运证明. “道路散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,发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 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明,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 要求.收货方应当查验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准运证明、运输 记录,核验运输容器铅封是否完整.承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 在运输容器显著位置喷涂专用标识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运输 容器并及时清洗,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. 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、变造、篡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 散装运输的运输记录、运输容器清洗凭证等单据. “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 点液态食品目录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具体管理规定. 重点液态食品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.”

二、在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、第一百二十四条中的 “婴 幼儿配方乳粉”后增加 “婴幼儿配方液态乳”。

三、将第一百三十二条修改为: “违反本法规定,未取得准 运证明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 营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. “违反本法规定,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、运输和装卸的,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停业,并处一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下罚款,吊销许可证.

          6月24日,食品安全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。

 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施行,201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,2018年和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正。

 此次修法采取“小切口”模式,聚焦突出问题,补齐监管短板,守牢安全底线。修正草案共3条,主要规定了对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加强监管、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纳入注册管理、严厉惩处有关违法行为三方面内容。 

另据中新网消息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罗文6月24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时表示,2024年,媒体曝光的“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”暴露出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环节存在监管漏洞,特别是缺乏准入监管,导致准入门槛偏低,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偏轻。目前,全国有1.6万多辆罐车从事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,食品安全隐患大,急需加强规范管理,补齐监管短板。